东北网7月19日讯 去年起,哈尔滨市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针对改革中涉及的补偿金标准、社保保险、再就业政策等信息,日前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参加网站访谈时,对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
据了解,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存在欠费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应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剩余的欠费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担保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
破产、关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收入清偿企业养老保险欠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据了解,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与职工处理劳动关系时,原则上要补足欠费。一次性补费有困难的,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担保后,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补缴。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担保后,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补缴。
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下次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可按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