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2日讯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时,能发挥规模效益,充分体现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但要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确保政府集中采购质量,必须把握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和采购项目验收三个关键环节,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践中严把“三关”,有效地避免了集中采购中的“前重后轻”,保证了采购质量,维护了采购信义——
在记者的案头,一组数字很有说服力。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该市政府采购执行机构,1999年采购金额为1500万元,到2002年,市本级集中采购金额为3800多万元,还没有形成规模。2003年1月1日《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才形成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采购资金逐年上升,并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市本级政府采购金额当年就增加到4000万元,2004年采购金额为4800万元;2005年为5440万元;2006年为6237万元,到2007年采购额增长为6800余万元,实现了飞跃性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累计节约采购资金约4000余万元,综合节约率为8.51%左右。今年上半年实现采购额3200万元,节约230万元。
“成绩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在采购过程中,严格了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和采购项目验收三个关键环节,有效地避免了集中采购中的‘前重后轻’,保证了采购质量,维护了采购信义。”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恒军这样说。
严把供应商资格审查关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参加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把关的严与不严,直接影响到采购程序、采购规则的制定和采购活动的保质保量完成。
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具体操作中,首先要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财务报告、业绩情况和售后服务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质询,把好真假关。其次对前来准备投标承担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按其承担能力和采购项目的大小进行审核,既要避免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要避免供应商中的鱼龙混杂。
同时,在资格审查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内容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预审,对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的供应商从工作开始之初就坚决“封杀”,杜绝不合格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还严肃工作人员纪律,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严把招标文件审查关
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强了招标文件的管理。他们首先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剔除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标准和供应商资质条件时,规定特定的条件和特定条款,避免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其次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避免采购人在采购项目时指定品牌,设置不合理的入围条件,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的事件发生。三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克服了人员少、采购费用短缺的不良因素,尽量将采购信息发布到每个供应商的手中,使有资质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竞标。四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文件中规定保密的条款。五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办公设备按等级分类,同质量、同型号、价格幅度不大的设备分为同一等级,在同一等级的设备不分品牌统一招标。
“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我们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有特定条件和特定条款的内容坚决取缔。截至2007年末,我们已对8个部门上报的40余份带有特定条款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取缔了65条带有倾向性的条款。”李恒军对记者说。
严把采购项目验收关
合同的签订和项目的验收是政府采购过程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合同签订规范、合法和采购项目验收环节真实可靠,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了有效措施。他们强化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合同价款在2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中心人员要提前进入,掌握第一手技术参数,增强合同的监督力度。同时,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环节。伊春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采购中心组织参与验收;100万元以下采购合同,采购中心不参与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年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很少,采购中心基本不参与验收,对项目监管失控,缺少监督环节,易产生用户单位和供应商串通套取资金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在极少的限额内,采购中心人员会同有关专家到现场核对验收采购项目后再签署意见,此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他们还强化了采购合同的履约环节。对用户单位提出苛刻条件予以拒收;或与供应商串通以次充优、徇私舞弊;或利用政府采购套取资金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