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4日讯 黑龙江省从今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到192元/月,失业保险金也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之调整。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平均为230元/月。低保金上调后,根据“失业金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0%”的标准,很多地方的失业金需要上调。省劳动部门要求各地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并根据当地基金结余情况来做调整。
此次调整后,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要求单位把自己的相关材料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在3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