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网络文化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Cyberculture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简称HCA)。
第二条本协会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其他通信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并依法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等或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网络媒体行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推进网络文化建设,对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评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黑龙江省互联网宣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核准登记的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传播理论,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八条推动和监督会员遵纪守法,遵守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制定并实施黑龙江省网络文化行业的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关系,评议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约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措施,促进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建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保障国家利益、网站利益、用户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网络文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积极开展对网络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有益于网络文化发展的活动,加强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强网络文化行业的合作。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积极开展网络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发展规律,研讨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网络文化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积极组织网络文化行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舆论竞争,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向世界宣传黑龙江,宣传中国。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开展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六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第十七条开展有关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八条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十九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其他通信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并依法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等。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二十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发展部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发展部门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海内外各界支持黑龙江省网络文化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网络文化建设并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网络文化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