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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宣传活动周举行启动仪式 |
东北网8月1日讯(记者 杨尚峰) 1日上午,《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在哈尔滨举行。《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也在这一天同时生效,这标志着今后我省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和维权将有法可依。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6月11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25日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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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现场解答详细情况 |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全面促进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转移中服务和转移后维权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广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从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将使我省800多万农村劳动力有了培训、转移和维权的法律武器。
本《办法》的制定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尚无先例。山西省和重庆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切入点都放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上。本《办法》除把权益保障作为一章外,还将立法的切入点放在“培训转移”上,具有创新性。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全面促进和规范我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使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多了一个法律武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据了解,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2007年底,全省农村劳动力已转移(指一年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483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17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44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31亿元,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从近几年我省农民收入增长的构成看,200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405元,其中劳务收入301元,占纯收入的12.5%;2007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053元,其中劳务收入1220元,占纯收入的30.1%。农村劳动力转移,除了使打工农民提高素质、直接增收外,还产生了“走一户,富两户”的效应,并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缩小城乡差别。此外,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向二、三产业,也促进了农业内部结构和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分工分业,一批外出打工致富的农民回乡创业,更直接推动了当地的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