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8日讯 老父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其他子女表示同意。老人去世后,当年同意遗嘱内容的子女们却跟姐姐争起了房产,最后姐弟六人闹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哈尔滨市法院终审判决,没有产权的子女不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张大爷夫妇共有六个子女,为了避免自己过世后子女们因遗产发生纠纷。1995年,张大爷夫妇立下遗嘱:二人中后去世者有权处分家中一切财产,六个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2005年张大爷写下手书,称代表已去世的老伴将现住房屋奖励给大女儿张一,或奖励其5万元钱。此后,所有子女共同制定了“遗嘱执行纪要”,其中记载了张大爷的现居房产作为遗产由张一继承一事,同时附有六个子女的签名。
据介绍,2007年4月,张大爷去世。不久后除张一以外的五个子女都对张大爷的遗嘱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张大爷的房产是动迁回迁所得,自己应该有相应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不应按遗嘱继承处理该房产。无奈之下,张一只得将五个弟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确系动迁回迁所得,该房产总价款中含有张五的工龄款4860元,故该房产系张大妈、张大爷与张五共有。张大爷夫妇在世时已将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以遗嘱的形式委托,并且六姐弟均在遗嘱上签名确认了其委托权,已确认了张一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只能处分其享有该房产所有权份额的部分,而不能剥夺张五对该房产享有的权利。根据计算,张五的工龄款占争执房产6.38%的份额。其他子女没有提供反对遗嘱及出资购房的证据,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为动迁房产的共同承租人,故其他子女不享有该争执房产份额的继承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一继承该房屋93.62%的所有权,张五继承6.38%的所有权。判后,其他子女不服提出上诉。因在二审审理期间,他们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