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4日讯 ( 记者 朱丹钰 ) 8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
我省野生药材资源丰富,有“北药大省”之称,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我省中医药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已不相适应,中医药事业在发展中面临一些亟带解决的问题,重新制定一部《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解决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利于推动我省中医药对外交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黑龙江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着重规定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措施;明确了中医医疗从业人员的资格,对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制定了两项鼓励政策,并对乡村医生管理作出了扶持规定;对中医药教育和科研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鼓励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并加强管理;加强了中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中医药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制定发展中医药条例,给予中医药一些倾斜政策是非常必要。条例的制定对于推动和保护民族中医药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提出了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作出较为具体可行的规定;如议增加对非法行医和制售假药的监督管理条款;将中国历史悠久的放血疗法纳入条例;增加对执法人员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消除虚假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