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7日讯 家住道里区新农镇的陈老太今年70多岁,和老伴风风雨雨一辈子,先后拉扯大七个孩子。邻居们曾不无羡慕地对她说,“你这么多孩子,以后养老不用愁喽。”老伴去世后,陈老太便和小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由于年事渐高,加之身患疾病,有的儿女开始“躲”着不见陈老太,更别提什么床前尽孝。2006年,在小儿子的怂恿下,陈老太卖掉了房子,谁承想,小儿子转身便拿着这笔卖房款给自己置办了一套新房,而把陈老太送到当地一家养老院。住到养老院的陈老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每年的看护费及医药费只有一两个子女自愿承担,其他人拒不承担。无奈之下,陈老太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院判子女分担赡养费
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孙宏刚律师经过审查,认为陈老太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孙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为陈老太代写起诉状,代其到法院立案。第一次开庭,陈老太的七个子女全部到庭,因为对陈老太处置房屋一事不满,子女们在法庭上发生争吵,致使庭审不得不中断。
休庭后,孙律师仔细分析了陈老太子女的状况,七个子女中有四人愿意给付老人赡养费,另外三人则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孙律师一方面联系愿意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同时到其他子女的单位,调查他们的工资收入情况,取得了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随后,律师又到陈老太所在的养老院,取得陈老太入住的合同和收据,并找来近一年陈老太的医药费单据,详细计算出一年的花费。
第二次开庭,孙律师在法庭上将取得的证据一一列出,得到法院的认可。辩论阶段,孙律师不仅依据法律,更从情理上阐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每位被告人设身处地地为陈老太着想,自愿自觉承担起赡养陈老太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陈老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专家说法:
赡养不能附加条件
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孙律师表示,赡养费给付的法定要件有三:一是双方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存在法定事由;二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有给付的必要;三是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
但在实践中,子女往往因为家庭中的“不公平”而拒绝给付父母赡养费,本案也是其中的典型。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如果仅从法律角度解决,效果不会很好。本案的处理中,律师仔细分析了各个子女的心理状态,对七个子女分别对待,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法条解读:
请求赡养费符合援助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孙律师表示,赡养费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长辈有对晚辈给予物质帮助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时,晚辈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社会学家:
“有心无力”和“有力无心”当区别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赵瑞政认为赡养官司的增多是“一种进步”。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这些赡养纠纷会引起全社会对赡养问题的关注,刺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赵也强调,处理赡养案件,法院要对涉案子女的情况做全面的分析。他认为,对于“有力无心”和“有心无力”两种子女,在调解和判决中应给与不同考虑。他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从涉案老人层次上看,知识老人、健康老人、低龄老人、退休金较高的老人,一般不存在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打官司最多的是患病老人、退休金较低的老人,特别是高龄无经济来源的农村老人。而这些老人的子女,往往自己也存在生存问题,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也是“有心无力”。
对于正处在经济难关的子女,父母在赡养问题上应该给与理解,与儿女共渡难关。赵瑞政还举了一个他调查过的事例:来市区打工的张老汉65岁了,老家几亩地的收成仅够口粮,还有个9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家里有3子2女的张老汉看到儿女们要供孩子念书,日子艰难。“上有老下有小”的张老汉决定趁着自己还能动,出来赚钱,为儿女减轻点负担。在赵瑞政举出的事例中,像张老汉这样的老人还有好几个。
赵瑞政最后说,在社会保证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法律自身在赡养问题面前表现得多少有些苍白无力,我们应当多提倡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道德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制度上的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