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2日讯 日前,我国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借款人范围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同时利率也将实施上浮,但政府将给予全额贴息,对借款人无影响。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也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这是21日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的。
借款人范围扩大
按照国家下发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将在现行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借款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行制定。据省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同时黑龙江省各地根据各自情况还适当有所放宽。如哈市就业部门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就(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正规高校应届毕业生等。未达到国家调整标准的其他地市,下一步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范围。
小企业贷款政策放宽
黑龙江省自2003年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截至今年6月,全省已经为85166人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累计达到15.5亿元。目前,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部分地区根据本地经济情况,最高放宽到了3万元。按照国家此次通知要求,今后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将提高到5万元。
另外,此次通知还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15%,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对其给予50%的贴息。
利率上浮借款人不受影响
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该通知下发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记者从哈尔滨银行小额贷款中心了解到,由于目前黑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全部属微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财政将负责全额贴息,因此,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后,借款人将不会增加任何财务负担。但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需要延期使用,财政将不负责贴息,借款人将需要多支付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