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6日讯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标准,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行驶证的管理,新版行驶证的生产、发行由公安部交管局负责,各交警总队负责对本地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统一订购、编号和发放。省交警总队对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版行驶证的发行、管理和使用工作,在核发新版行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每本行驶证仍为15元。据介绍,新版行驶证在保持原行驶证式样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要求调整了签注内容,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行驶证生产、检验和管理,改进了行驶证的防伪技术。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律核发新版行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行驶证;对在用车辆核发的旧版行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版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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