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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全免 明年取消住宿等费用
2008-08-29 08:40:2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彦 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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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9日讯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黑龙江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全省97万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益,农民工子女将享受城市孩子同等待遇。标志着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时代真正来临。此次免除学杂费资金2.3亿元,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

  从2004年实行“一费制”至今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黑龙江省仅仅用了不足五年时间。

  2004年秋季“一费制”收取杂费60~260元

  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每学期学校只向学生收取一次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学生用教科书费与作业本费)。其中杂费中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以及水、电费等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借读费、住宿费以及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项目另行规定。

  据了解,黑龙江省规定,公用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作为必要补充。而对学生收取的杂费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0%。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标准可适当高一些,反之低一些;同一区域的城市和农村要有所区别,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要低于“一费制”前的标准。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从2004年秋至今,黑龙江省农村小学生每年收取杂费60元,农村初中生每年收取杂费90元。城市中小学杂费,按照200~26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来说,城市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而省会城市小学每生每年220元,初中每生每年260元。

  “一费制”执行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治理。

  2007年春季农村中小学生免除杂费

  2007年春季开学,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启动。323.8万名农村中小学生全部免交杂费。据统计,仅实行全省县镇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一项,每年就减轻学生家庭负担3.5亿元,人均减负107元。连同免费教科书惠民政策的实施,很多农村中小学生开学后不必交一分钱费用,即可上学。

  免除学杂费资金2.3亿元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黑龙江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除学杂费范围。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据省财政厅有关人员介绍,此次免除学杂费标准,地级城市小学200元、初中240元;省会城市小学220元、初中260元。

  免除学杂费资金2.3亿元,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

  省政府还要求各市(地)要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统筹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2009年取消住宿费及服务和代收费项目

  据透露,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黑龙江省还将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取消服务和代收费项目,严禁收费办班补课等。具体来说,新机制后,除国家和省规定允许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和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伙食费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原省定一费制规定的作业本费、借读费、班费、文体活动费、热饭费、自行车看管费、饮水费、毕业年级补课和单元练习测试卷、课后看护费、特教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费等费用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体检和保险等社会服务行为经费,不属于教育收费项目,学校不能代收,可由有关部门向自愿参加的学生直接收取,但不得强制。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