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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8-09-18 10:15:1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张军 张鸣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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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8日讯 近年来,随着新建住宅小区的增多,物业服务收费成为市民和物业企业关心的问题。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近日,市物价局与市房产住宅局共同起草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7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就该《办法》向市民和物业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物业企业可登录“哈尔滨价格信息网”或“中国·哈尔滨”网提出意见。

  不同住宅执行不同价格政策

  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

  “包干制”或“酬金制”定物业费

  根据《办法》,业主与物业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则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办法》确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是:物业工作人员的工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电梯运行等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普通小区物业费每项“五个等级”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等5项。每项根据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最高为一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内。

  用共用部位经营须业主同意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如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应及时结清物业费。

  《办法》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