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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731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8-09-22 10:16: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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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2日讯 为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哈尔滨市政府拟重新制定《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踊跃提出宝贵建议。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保护范围进行了具体分类并有限制性规定,此外在具体处罚方面也有一些变化。

  重点保护区严禁建房

  据《办法》,罪证遗址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遗址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一切动土和其他影响遗址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杂物。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与遗址保护无关的下列行为:如挖沟、取土、筑路、打井、建房、修坟、深翻或者平整土地、采伐树木等;存放易燃品、爆炸品;破坏地貌、文化层和危及遗址安全的其他行为;重点保护区内的非文物旧建筑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限期拆除。在遗址一般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遗址保护规划相违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遗址一般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进行改造。

  《办法》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保护区内擅自挖掘最高罚50万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遗址特别保护区内从事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动土和其他影响遗址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其他工程活动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对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刻画、涂污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遗址标志说明和其他保护设施的,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据委托权限,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