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5日讯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黑龙江省申请高中助学金的学生要在9月底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据悉,高中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我省资助比例按在校学生人数的15%左右确定,并逐年增长,到2009年达到在校生人数的25%左右。
据了解,高中助学金是省、市(地)、县(市、区)对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固定资助。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当年考入公办普通高中的全日制学生。优先资助成绩优异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评审,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复核。高中助学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30%,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地财政负担70%。
据悉,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10月底前,根据各地上报的高中助学金名单和有关材料下达省级补助的高中助学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15日内及时足额落实自身应负担的70%部分资金,并下达各普通高中学校,由学校将高中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12月份对高中助学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资金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特别是应负担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不予安排下年度有关教育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