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0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了进一步改善哈尔滨市大气环境质量,迎接“大冬会”的召开,哈尔滨市将出台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介绍,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07年到已经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省、市进行了调研。今年,哈尔滨市环保局起草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报市政府,现已经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目前正对“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由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测合格后方可行驶,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论证。
据悉,广东、杭州等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均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鉴于哈尔滨市将于2009年召开“大冬会”,如果哈尔滨市制定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能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改善哈尔滨市大气环境质量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孙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