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3日讯 离正式开栓供热只剩下几天时间了,哈市道里区安丰街28号201室的暖气却至今没有与室外管线连接上,原因是住户李女士去年办理停热手续后,暖气被冻裂了。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国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暖公司”)却表示要用户自己负责。
用户:交了停热费 暖气冻裂了
据李女士介绍,4年前她的孩子考上了哈师大附中,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他们家在哈师大附中附近租了一间房子。由于他们多数时间都住在租的房子里,所以每到供暖期,就给自家在安丰街的房子办理停热,缴纳30%的停热费,已经连续办理了4年。今年,李女士的孩子高中毕业考上了大学,夫妻二人准备搬回安丰街的房子住,可是临近供暖期,他们却发现家里的一组暖气片掉了“皮”。“收费员和供暖公司的工人都来看了,说暖气冻了。”李女士说,供暖公司的生产经理始终表示,暖气冻了,是用户自己没有做好保温工作,损失应该由用户自己承担。
9日,记者来到李女士家看到,不到20平方米的屋内有两组暖气。厨房的一组暖气的两个暖气片下方掉了很大一块“皮”,李女士说,供暖公司的工人来查看时表示,其他地方还有裂痕,必须把这组暖气都换了,费用大概需要380元。李女士觉得自己交了停热费,而且冬天家里的门窗始终处于封闭状态,所以停热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住户负责。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停热时关栓掐断的管线至今仍未与李女士家的暖气连接上。
规定: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记者的陪同下,李女士来到哈市供热办咨询此事,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向李女士出示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因停热后室内温度偏低而导致的室内给排水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停热后暖气冻了应该由供暖公司负责。
供暖:停热协议规定用户负责
李女士再次联系了供暖公司的生产经理和收费员,二人再次强调,李女士应该自负损失,因为停热协议中明确规定,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李女士说,当年她办理停热时,确实与收费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是内容她不记得了,“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停热,所以,我没仔细看协议内容就签字了。”
10日,记者与李女士一起来到负责李女士家供暖的供暖公司,李女士表示想查看去年的停热协议,供暖公司的杨经理称,去年的停热协议已经上交了,查不到,她出示了一份今年的《分户不用热协议书》,并说去年的内容与这份差不多。记者看到,《分户不用热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乙方(用热方)对自己居住房屋采取保暖措施,保证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因住户停热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如(跑、冒、滴、漏)由乙方自行负责。当记者拿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并对协议上的这项条款表示质疑时,杨经理解释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中只是说室内给排水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不包括暖气片本身。
随后,记者再次来到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解释说,“室内给排水等系统”除了包括给排水、煤气等系统外,还应当包括暖气片本身。
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条款无效
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如果供暖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分户不用热协议书》中的条款违反了该法规,则该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