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4日讯(解娟 王刚 记者赵海) 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部分基层法院判处的酒后驾车致人重伤、制动不当致人伤亡、违章上路行驶致人伤亡等5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8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松滨醉酒后驾驶李的宝来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头处,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于某某撞伤,被告人马松滨与同车人胡某将被害人抬上出租车,胡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马松滨驾驶肇事车辆离开肇事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马松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 913.6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2008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向波于酒后驾驶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江南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因了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致重伤。被告人刘向波拦车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向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抓获。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刘向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1 656.06元。
2008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曲明明醉酒后驾驶白色福特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城乡路188号附近时,因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车驶入副道,将正在副道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曲明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曲明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曲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5 856.1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投资管理公司及王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2008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纪洪亮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城区某商店门前,由于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放横,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驾驶员邵某某及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洪亮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纪洪亮于当日被抓获。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纪洪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李某等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6 20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2005年1月2日5时许,被告人刘立民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时风三轮机动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家桥附近时,将途经此处的丛某某、张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丛某某死亡、张某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立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立民于2008年2月26日在天津市塘沽区被抓获。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刘立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 64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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