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5日讯 14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办法》规定,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等。
《办法》规定,只有在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等四种情况下,经哈市人防部门批准,可以在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部门进行易地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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