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7日讯 1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供热动员会出台并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市民关心的热费报销、减免、补贴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7种人”热费由政府补贴
《通知》对享受政府热费补贴的“7种人”以及补贴额度进行了明确。“7种人”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的热费由个人承担。(详见下表)
《通知》规定,供热保障对象属离退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通知》规定,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通知》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乡镇、民营和三资等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多套住房可合并报销热费
哈尔滨市热费收缴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缴纳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由职工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职工有两处以上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应合并计算住房面积,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呼兰区、阿城区暂不执行。
逾期不交热费将被起诉
按规定,凡不按规定支付或者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凡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拒不支付或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用户逾期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