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10-17 10:57: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伟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7日讯 1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顺利实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1996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经不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需要重新制定。《条例(草案)》共五十三条,分为总则、监察事项与管辖、监察方式与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

  审议时,组成人员认为,重新制定条例,是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明确、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有效监督的需要。《条例(草案)》体现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和意见。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加大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作出有关赔偿性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各级监察部门的管辖权作了界定,但对各级监察部门间的权力关系,未作明确界定,一旦发生下级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合理,上级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力对其进行重新调查、纠正,还是走行政复议程序,应明确规定。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中要求由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明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建议增加由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规定。《条例(草案)》应对违反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和人员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还应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责任的查处力度,以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鉴于《条例(草案)》涉及面广,应当将其在媒体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