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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提存公证"为交易安全上保险
2008-10-23 15:31: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宫开明 关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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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3日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提存公证作为一项能够有效保证交易安全的法律手段,在社会经济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日前,因联系不上房屋出租人,无法按期缴纳租金的哈市市民王先生来到哈尔滨市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解决问题的办法。据了解,王先生在哈市租用了一处住房,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的9月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但眼看着缴纳下一年租金的日期快要到了,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房主张先生,留的电话停机了,按照身份证地址找到住处,却大门紧锁。

  公证员听完王先生的介绍后,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建议王先生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实现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王先生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将房租2万元提存到了公证处,领取了提存公证书。10月初,房主张先生出国回到哈市,找到王先生索要租金,原本想以王先生晚交租金为由而提高租金,但当王某将提存公证书以及公证处发给张先生领取提存款的通知书交到张先生手中时,张先生打消了原来的念头,到公证处取走了王先生提存的2万元租金,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哈市市民孙先生与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而成为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此之前,他们二人互不相识。因为购房金额较大,孙先生担心李先生是否能够全额付款,而李先生担心自己付款后,房产证能否顺利更名过户。带着疑问,孙先生与李先生来到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向公证员说明了各自的想法。看到两人左右为难的情形,公证员建议双方可以将购房款存入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由双方约定提存的条件,当房产交易顺利完成后,孙先生可凭更名后的产权证,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没有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公证处经核实后将提存款退还给李先生。这样能够有效地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孙先生和李先生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办理了提存公证。7天后,双方办理完产权更名手续,一起拿着更名后的产权证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在核实后,立即将李先生提存的购房款支付给了孙先生。事后,他们深有感触地说:公证处的介入消除了他们的顾虑,既保证了交易的顺畅,也保障了交易安全。

  据了解,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公证处是办理各类提存业务的法定机构。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