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4日讯 哈尔滨市在今年夏天的一次在建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小产权”、“无审批”、“个人私建”等违法建设项目剧增。城乡结合部情况尤为严重——仅在道里区新发镇区域内老机场路两侧,就查出了50多万平方米小产权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本月22日表示,中央明确禁建小产权房,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这给破解哈尔滨市小产权房的多年难题,带来了希望。
面对越来越多的违章私建的“小产权房”,哈市正在对市区内的小产权房进行普查,集中组织认定。
自2006年以来,哈市几个区内乡镇擅自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越来越多。一些建设单位以村民集资的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住宅,并对外出售。这些小产权房由于与用地性质不符、占用农业用地等原因无法通过审批。城区内未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和郊区的部分居民,未经过统一规划,也盖了许多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
对此,哈市有关部门出重拳,对规划不允许的新建小产权房强制拆除。2007年哈市组成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10个部门组成的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工作办公室,对城乡结合部的违法私建滥建,尤其是对近期哈尔滨市郊区、农村违章私建的小产权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强拆了几十处小产权房。
但是,绝大部分购买人依然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哈市小产权房屋交易量规模较大,主要的原因就是小产权房价格低廉,其价格一般只有同样地理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据了解,过去小产权房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一般人不太容易接受。近年来,随着交通的发展、商品房价格的飙升、二手房交易税费的逐渐完善,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就凸现出来。小产权房没有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配套费和其他税费,因而价格相比真正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一部分因为房价高涨而无法释放的住房需求,流向了小产权房。
中央明确禁建小产权房 保护买房人的合法利益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怎样才能让他们在这种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合法化,这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具体措施。但是明确一条,“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这个是清楚的。
陈锡文说,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陈锡文说,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从价格看,乡产权房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
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
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