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讯 祝东是黑龙江省企业投资协会会长。今年6月初,他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在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其代码证年检已经过期,要罚款500元,并给他下发了(黑)质技监现罚字[2008]第459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执行)。“决定书”标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协会“违反了《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
祝东发现,同他一样被处罚的企事业单位还有很多,在辩解无效的情况下,大部分被处罚的单位只好缴纳罚款。
心存疑虑的祝东没有当场缴纳罚款。回家后,祝东上网搜索了《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原来,《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中竟然没有“第八条第二款项”,也没有“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祝东怕网络上的法律条款不准确,又特意找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查找《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此次查到的结果和网络上的结果一样,都没有“第八条第二款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
祝东后来了解到,1999年颁布实行的《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本来有“第八条第二款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后来因这些条款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黑龙江省政府于2006年10月20日进行了修改,并于当日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在这次修改中,删除了包括“第八条第二款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在内的多项条款。也就是说,经过修改的《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没有了“第八条第二款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当然,也就不存在依此罚款的问题。
祝东发现这个问题后,多次找到省质监局,希望其改正错误,退还所有被处罚企事业单位的罚款,但遗憾的是,他的希望未能成为现实。
7月18日,祝东一纸诉状将省质监局告上法庭,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诉讼为无辜被处罚的企事业讨个说法。
10月15日,祝东收到了香坊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确认被告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黑)质技监现罚字[2008]第459号现场处罚决定书违法。至此,祝东代表省企业投资协会打赢了这场官司。
错误罚款不肯退回
听说祝东打赢了官司,同样被罚的我省另一家行业协会想到省质监局讨回罚款,结果却碰了钉子。
10月28日,记者随被罚款的某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郑女士来到省质监局。
在行政服务大厅内,郑女士找到当初让其缴罚款的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要退罚款需到304办公室找领导商量。在304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郑女士“谁罚你你找谁去”,郑女士只好来到当初处罚她的执法科。执法科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经过商量后,工作人员让郑女士再回到304室找姜副院长。据了解,工作人员说的姜副院长是省标准化研究院的副院长。
在304室,郑女士见到了姜副院长,姜副院长得知郑女士来意后表示,罚款退不了。姜副院长对郑女士说:“我们和祝东的案子是另一码事,他赢了也和你无关。再说了,你的事已经过了3个月的诉讼时限,我们不能给你退。”郑女士据理力争,但姜副院长表示“罚款已经上缴财政了,没法退”。
律师:应该有人对违法行政负责
做出众多违法行政处罚的省质监局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黑龙江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鸿雁说,国家质检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9号)对此有明确规定。其第二十一条说,“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其中的第三条是“1年内发生2次行政执法过错的”,第五条是“因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据了解,《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也有相关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做出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所列的“行为”就包括“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于鸿雁律师认为,法院已经判决省质监局的处罚违法,那么,省质监局就是违法行政,省质监局必须退还违法罚款,如果因此给被处罚对象造成了损失,省质监局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时间超过3个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向省政府或者国家质监总局申诉。因为行政错误,省质监局应该本着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政府形象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对被处罚对象负责。
“省政府之所以删除了部分款项,就是因为这些条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省质监局却利用已被删除的条款处罚企事业单位,影响了我省的投资环境。作为黑龙江省企业投资协会,我们有责任对省质监局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告知我们的会员与非会员企业,因此,省企业投资协会将联合无辜被处罚的会员与非会员企业一道讨还公道,为我省净化投资环境。”黑龙江省企业投资协会会长祝东表示,他将把这场官司坚持到底,为所有无故被罚的企业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