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8日讯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社保局了解到,原国有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员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参保条件,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停薪留职人员应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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