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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受到恶意诉讼 真假知识产权之辨辨出新课题
2008-11-11 13:50:2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齐泓鑫 彭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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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1日讯 今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自主创新,记者深入采访了今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近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正在不断扩大和深化,除了“傍名牌”、“搭顺风车”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出现了某些专利权人妄图利用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垄断市场,对黑龙江省企业进行恶意诉讼的案件。

  既要保障合法的专利权不被侵犯,又要平等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这给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崭新的课题——

  防止不正当的竞争维护知名产品声誉 看别人发展好了,就想傍一下,可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名牌与“傍大款”之辨

  典型案例一

  我国知名的大型制药企业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盖中盖系列产品家喻户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哈药六厂给盖中盖系列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专利,并于2004年9月获得了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宣传。

  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与哈药六厂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近似的新钙中王高钙片,很多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哈药六厂的产品而购买。生产新钙中王高钙片的阜阳某保健品公司及销售者孙某,被哈药六厂以其行为导致市场混淆,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新钙中王高钙片包装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孙某立即停止销售被告保健品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新钙中王高钙片。本案判决扩大了黑龙江省知名产品的影响,有效维护了知名产品的市场声誉。

  典型案例二

  无独有偶,通过质量、信誉等的长期积累,打造自有品牌的“新新娘”和“龙江龙”也分别遭遇了“李鬼”。

  王某在牡丹江市辖区内开了一家婚纱摄影店,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营业额,她擅自使用在当地有着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牡丹江新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的名称,并在其婚纱摄影的牌匾、门窗、摄影预约单、年历及车辆设计上均使用“新新娘”进行广告宣传。早已取得在牡丹江地区内对“新新娘”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牡丹江新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以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带有“新新娘”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店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企业名称中的“新新娘”字号与原告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将被告的摄影店误认为与原告的摄影店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新新娘”字号及以“新新娘”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停止使用“新新娘”标识及宣传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多年被哈尔滨市、黑龙江省评定为名牌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龙江龙”商标,同样遭遇了被人假冒的厄运。被告使用了与原告“龙江龙”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在其牌匾及广告上均明显突出使用了龙江龙字样,并使用了与龙江龙注册商标雷同的字体。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案

  点评人:刘淑敏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上述案件中,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牡丹江新新娘婚纱摄影分公司的“新新娘”婚纱摄影服务以及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的“龙江龙”牌酒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享有较高的商品信誉。某保健品公司使用与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物、龙江龙酒行和王某的婚纱摄影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扰乱了市场秩序。上述判决有效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引导市场竞争者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确认不侵权之诉制止垄断市场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遍提高了,但是有些人将自己的权力无限扩张,更有甚者,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警告他人侵权。

  依法维权与“恶意警告”之辨

  典型案例一

  黑龙江省首例请求确认不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是珍宝岛制药公司。该公司之所以起诉就是遭遇了恶意侵权警告。

  珍宝岛制药公司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注射用血塞通并销售。具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的昆明制药公司,曾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称珍宝岛制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这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为此,珍宝岛制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珍宝岛制药公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与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特征有较大差别。由于药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不同,产生的功能和效果、适用范围也会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故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注射用血塞通产品未落入昆明制药公司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昆明制药公司发函指责珍宝岛制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目的在于阻止原告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客观上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故判决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权。本案中,珍宝岛制药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依法维护了自身利益,有效对抗了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

  昆明制药公司片面地界定自己的专利权范围,欲通过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垄断市场,这种做法必然受到法律的制止。

  典型案例二

  而下面的王庆章经营得莫利酒家,并没有侵犯得莫利公司的商标专利权,所以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得莫利公司是“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王庆章在哈同公路得莫利服务区内经营“方正县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家”,并悬挂了“独家正宗得莫利活鱼”牌匾、使用了“得莫利活鱼总店”等广告宣传语。得莫利公司以王庆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在“得莫利”被注册为商标前,“得莫利炖鱼”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王庆章经营的酒家就在得莫利当地,该酒家提供的菜肴“得莫利炖(活)鱼”的做法也起源于得莫利村。王庆章在得莫利这一特定的区域内使用“得莫利”一词以标明其酒家的地理位置、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商品特点等事项,属于对“得莫利”地名的合理使用,不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得莫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不构成侵犯得莫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驳回得莫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点评人:孙天文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上述案件中,得莫利公司、昆明制药公司享有各自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都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给他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得莫利公司以地名注册商标虽经核准,但依法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王庆章在得莫利这一特定区域内使用“得莫利”一词以标明其酒家的地理位置、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商品特点等事项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构成侵权。同理,昆明制药公司虽享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发明专利权,但不能因此垄断市场,阻碍其他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合法生产、销售。上述判决体现了黑龙江省法院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

  权利有无之辨

  发现矿藏资源无权独占智力创造成果当属保护 只有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发现,才能成为发现权的客体,同时应当排除对已知事物性质、现象、规律等进行的重复性验证。矿藏资源发现人无权对其发现进行垄断或独占使用,也无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其发现的矿藏资源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一

  杨文波曾以县卫生科的名义对黑河市卫生局农场四号矿泉进行取样,并通过省地质矿产局研究所进行检验。十多年后,新世纪矿泉水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使用四号矿泉。杨文波知道此事后诉至法院,以四号矿泉是其个人首先发现的科研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为由,要求新世纪矿泉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文波对矿泉水进行化验和检测,属于一种验证性确认,不属于科学发现。矿泉水公司的开采权、使用权是合法、有偿取得的,并未侵犯杨文波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文波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

  而对于权利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将依法受到保护。在邹义功与牡丹江雪乡酒业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邹义功是涉案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牡丹江酒厂的董事长。牡丹江酒厂使用邹义功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雪乡酒业公司通过回收废旧的牡丹江特酿白酒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邹义功要求雪乡酒业公司不再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未果,诉至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本着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专利产品的社会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主动咨询并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诠释法律精神和较为权威的意见,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遵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倡导互谅互让的诉讼态度,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案例三

  英国派克笔公司2003年获得在中国的“派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曹某销售的笔刻有派克笔公司的“PARKER”和箭头图形商标,并使用了带有派克笔公司“PARKER”和箭头图形商标的包装盒。经鉴定,曹某销售的不是派克笔公司或派克笔公司授权的任何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判决曹某停止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派克笔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案

  点评人:杨兴明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民在科学研究中,阐明了前人未知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依法享有发现权。但对矿泉水进行化验和检测的行为,属于对已知事物性质、现象、规律等验证性的确认,不享有发现权。权利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实施其专利或者非法使用其商标、作品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各自经营中对其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应当保证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合法商品并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对因此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罪与非罪之辨

  典型案例一

  严重侵权必受刑事制裁行政行为须受监督审查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民事审判领域,还涉及到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黑龙江省司法部门通过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据了解,黑龙江省共受理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46件、审结234件,判处有罪人犯339人。受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14件、审结13件。

  刘某本来是哈尔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在该公司6年期间,曾先后担任开发部硬件设计员、技术部硬件室主任、研发中心设计员等职务,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劳动合同书》。刘某辞职离开该公司时,将其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制的载有总控器及售饭系统源程序等非公知技术信息的软盘带走。随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其生产的与原公司类似的水控系统、售饭系统的产品中,JSM智能控制系统总控器及水控系统、售饭系统的智能终端POS机的源程序中使用了其掌握的原公司的部分非公知技术信息,给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案例二

  在文化大厦举办的书法家王先生逝世一周年书法作品展上,韩某及其他三人向文化大厦提供了28幅署名王田的作品参展。王先生之子等人举报称此28幅作品是赝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了上述28幅作品,后将该案移交哈市版权局处理。后哈尔滨市版权局委托哈尔滨市文学艺术联合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结论为上述28幅作品非王先生所作。哈市版权局据此对韩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复制品。韩某不服,向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市人民政府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韩某并未构成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其行为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韩某展出的书法作品,并非复制品,哈市版权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决定予以撤销并责成哈市版权局退还收取的鉴定费用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的行为未构成损害公共利益,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判决维持哈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该案有效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

  法官说案

  点评人:贾岩红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民事审判领域,还涉及到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侵权犯罪的行为人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行政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处罚违法行为等行政行为的维护和监督上。行政审判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怠于行使管理职能和滥用管理权。

  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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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