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4日讯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
据《办法》,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面积2%建设防空地下室。
《办法》规定,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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