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热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有买和卖,商品不合格用户选择不买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当然热这个商品有它的特殊性,这个老百姓是理解的。但不解的是:每每热费要涨价,各方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有关部门规定,不交热费的话要被供热单位起诉,但交了热费供热不达标,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虽然有规定说对于这种现象可以从供热企业的保证金中扣除,但扣了保证金怎么来为老百姓做主又没了说法。现在是一些居民交了热费照样住冷房子,无论老百姓怎么呼吁就是没人解决。一个简单的问题: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居民可不可以不交热费?或者说,这个不合格的“商品”百姓有没有权力不买呢?网民滑落谁家
市供热办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收悉,现答复如下:热费的交纳应按照供热合同中的约定期限进行缴纳,如未签订供用热合同,则依据《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10月20日前交清,最迟不晚于12月底。这是为了满足供热企业通过先期收缴的热费用于购储燃煤及设备检修的需要。因此,热费的交纳一般均应在供热开始前,所以不存在室内温度不达标就不交热费的问题。
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户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