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4日讯 10月24日黑龙江日报《阳台外墙布线“方便”了小偷》,报道了居民张丽华发现自家被盗,民警出现场并把小偷抓捕归案后,小偷交待他是踩着阳台外墙上的线盒、角铁、钢丝绳进屋盗窃。经多方查找,张家阳台外墙上的线盒、角铁、电缆线配挂钢丝绳分属三家单位,张丽华向这三家单位讨说法。事发三家单位对此事的态度各不同。
11月3日下午,张丽华给黑龙江日报记者来电话说,第一组电缆线配挂钢丝绳是铁通公司的,客服部张先生说他们同意改线,但要求赔偿,必须有公安部门技术鉴定。第二组电缆线配挂钢丝绳是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他们仍坚持她必须有公安部门出具小偷踩线进屋偷盗字样的证明,证明拿不来,解决不了问题。建议居民张丽华走法律程序。
为此,记者采访了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她说:就整个案情来看,因为这三家公司在施工时没有考虑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上述设备、设施没能作隐蔽处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方便,导致张女士财物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三家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失都有赔偿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发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为被害人出具证明的义务。因此,让张女士去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是不可能的。张女士只能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拿法院的判决书及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作为证据,向这两家企业主张权利。这正应了上述两家企业的说法,要等法院判决或者是鉴定结论出来后赔偿,这在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但体现的却是不通情理。在公安机关已经口头告之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上述设施入室盗窃的情况下,铁通和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也就已经知道了其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