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6日讯 南岗区的杨女士最近正忙着咨询律师,他准备向两个丈夫生前的朋友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他们给自己赔偿,因为在两年前她丈夫溺水事件时有死者的两个朋友在场,他们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理应负有全部的责任。
2006年7月,搞建筑材料生意的杨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和两个生意上的合伙朋友季某和刘某一同去五常市谈生意。中午接受客户招待,三人都喝了不少的酒。在下午休息时,刘某提议,由于天太热,几个人一起去宾馆附近的一条河里凉快一下,结果提议被其他二人接受。没过多大一会儿,他们三个人就都泡在了凉爽的河水中了。三人在水中舒服了一会儿,这时刘某说大家是否能搞一场游泳比赛,看谁能最快游到对岸。三个醉酒的人马上开始了游泳比赛,奋力游向对岸。等到季某和刘某上岸的时候,才发现他们的同伴李某还没有上来。起初他们俩以为刘某酒喝多了游得慢,可是向河中间看时也没有发现李的身影。刘和季顿时有种不祥的预感,顺着下游边跑边拼命的喊李的名字。可他们怎么追也没有发现李某,最后在下游很远的地方发现了李某的尸体。
刘某和季某带着愧疚的心情向李某的家人说明了李某的死因,李某的家人自然是悲痛万分。李家失去了顶梁拄,生活上遇到了很大的影响。到了今年,李的妻子杨女士觉得生活越来越不容易,而且孩子要升学,家里的钱根本就不够。这个时候有人告诉杨女士,她丈夫的死虽然是意外,但那两个朋友就在身边,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是负有赔偿责任的,应该赔给杨女士一大笔钱。杨女士本不想与丈夫生前的朋友再产生什么瓜葛,但一想到由于家境败落影响到孩子升学的问题,而且听说从法律上规定他们也应该对丈夫的死负责,所以就主动找到刘、季二人谈赔偿事宜。刘、季二人觉得这件事情很荒唐,虽然他们对李的死感觉很内疚,但李也是成年人,也不是被他们二人硬拉着下的水,怎么要他们来负责呢。和刘、季二人商谈无果之后,杨女士决定聘请律师正式在法庭提起诉讼。
三人下水是一种自甘风险行为
(王元庆黑龙江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在此案中,李某和刘某、季某一样参加游泳活动是一种自冒风险的行为。自冒风险又叫自甘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在法律上,自甘风险的意思是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游泳就包括其中。而且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为了利润、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解脱痛苦等从事危险活动,投资、竞技、登山、探险、原始丛林穿越、悬崖攀岩、河谷溯溪、荒野探洞、激水漂流等均属自甘冒险。
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以当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约定俗成。参加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其他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伴有互助义务
(张博 律师)
对于高风险的运动,自担风险,责任自负。但是,当真正的危险出现时,其他同行的伙伴当然有互相救助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民事法律义务的依据有以下三种: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管教的义务。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行为义务。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如成年人带领一未成年人进行危险的活动,就使其产生了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作为义务,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果该成年人不予救助,则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
还比如目前比较流行的户外体育运动,由于户外运动不断发生意外事件,一些发起人或组织者便事先发布免责声明,声称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但这个免责声明并不一定有效,如果组织者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召集的,比如各种商业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游,其免责条款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自发召集的纯AA制方式中,事前的免责条款的确具有提醒、警示作用和法律效力,但是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造成损害侵权时,免责条款就无效,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加危险活动前必须克制冲动
(孙宏丽 道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由于很多运动比如江中游泳或是户外探险都是危险性相对比较大的活动,许多因素不确定且无法预见,这就对参与人员的资质、急救知识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专业的探险俱乐部里,领队人员都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培训、认证等考核程序,哪怕对普通成员,也要检测其野外生存能力、测试体能,绝不会让经验不足、体力不足的人进入探险队伍中。而这些要求,网友自发组织的队伍很明显做不到,且普遍存在经验不足、行动冒失、安全观念缺乏等致命伤。
参与危险运动的人一定要量力而行,选择自己力所能及的项目参加,在活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在活动中拖累他人,或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险。虽然没有明显的证据,但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与他们中午大量饮酒显然不无关系。
另外,我认为,我们国家还应就此设立一个准入制度,任何危险运动都要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来提高参与标准的门槛。这样,必然能够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