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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一农村信贷员 冒名编名61次骗贷近30万
2008-11-19 17:02:2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王英杰 刘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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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9日讯  今年以来,大庆市发生数起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冒用、借名等手段向所在信用社实施职务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活动。为此,省公安厅提醒,警惕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以冒名等手段实施职务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活动。

  5月15日,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侦队接到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报案,称该信用社王某在永乐太丰村通过编造假名、冒用他人名字发放贷款。经警方调查,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王某在担任永乐信用社副主任期间,虚构借款人申请,先后申办小额贷款共61笔(有44笔虚构他人姓名、17笔冒用该村农民的名字),贷款金额28.8万元。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批捕。

  我省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主要作案手段一是假名贷款。假名贷款是指采用编造贷款人的姓名,伪造贷款人身份进行的骗贷活动;二是冒名贷款。一些信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骗取贷款;三是借名贷款。一些信贷员因亲友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条件又急于申请贷款,遂与具备办理贷款条件的人协商,借其名义申请贷款,贷出的款项全部交由其亲友使用,借款合同期满时再由其亲友将本息交付被借名者予以返还;四是搭车贷款。有的信贷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无法正常贷款,就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供自己或亲友使用,待借款合同期满时,将本息返还被“搭车”的借贷人,由贷款人全额返还信用社。

  此类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聘用的工作人员业务、法律素质较低。信贷员办理农贷业务时,越权代替农民签字、领取贷款、收取农民还款的现象比较突出。其次,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失控。审贷人员没有对申请贷款的情况仔细调查核实,信用社将信贷审核权轻易授权给聘用的信贷员,为此类经济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为此,警方提醒相关部门要加以防范。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