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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可优先购买经适房
2008-11-20 08:34:2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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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0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保障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出台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现役军人牺牲或病故,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优抚对象在医疗、教育、城乡低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优惠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和残疾军人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办法》,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政治荣誉和抚恤优待;现役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烈士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一次性抚慰金;一次性抚慰金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倍发给。

  《办法》中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教育、就业、城乡低保、救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优惠权;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现役年限实行优待。

  据悉,优抚对象在本省非营利医疗机构就诊,医疗单位应当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的费用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转制等原因失业的退役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主管部门安置确有困难或者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培训,推荐上岗;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应当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义务兵、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电车以及轨道交通等大众依赖性交通工具;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一切费用,高中和中专及以上高等教育免收学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以及享受补助的“两参”退役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