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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临界"出台一年之久仍难见 何日才能依法亮身份
2008-12-07 07:56:2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健 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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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7日讯 题:“临界食品”:何日依法亮身份?

  刚买到手的食物就过期

  上个月,哈尔滨市消费者韩大娘在一家粮油超市买回一袋5公斤包装的面粉。回家第二天想吃时,却发现上面写着期限至2008年11月。她拿着这袋面粉回到那个超市想退货,可超市的经营者告诉她东西买时没有过期,不给退。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曾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起,销售场所必须将“临界期食品”(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明示。记者走访时却发现,这个规定鲜有执行。

  各大超市每天都有大量的降价促销食品销售,消费者选购时往往被它们划算的价格吸引。其实这些商品中很大的部分都是快要过保质期的商品,据说有的仅剩10天“寿命”。

  “临界食品”披上“促销”外衣

  两盒新鲜的酸奶和一盒即将过期的牛奶绑在一起卖,在超市中是常见到的现象,也成为商家处理“临界食品”常用的招数。尽管这些产品即将过期,但一般并没有在上面看到任何关于“临界食品”的提醒标识。

  经常逛超市的一些主妇,都已经总结出了一些经验:超市里的鲜奶、零食、冷鲜食品是促销最频繁的种类。其中,要过期的奶经常作为新鲜奶的赠品搭售;零食也经常新旧混着卖;而海鲜、速冻食品促销时,“很可能是不新鲜的”。超市从来不明说食品要过期才促销,只能靠自己留心。一位消费者则称:“我并不介意买到价格划算的‘临界食品’,要是不用自己睁大眼睛找生产日期就方便了。”

  “临界食品”应明示

  2007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今后“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但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措施,只是指导性意见,目的在于引导商家尽量提醒消费者。采访中,很多消费者抱怨,眼下很多商场都没有对临近过期的商品作特别提示,在“临界食品”保质期上也躲躲闪闪,藏起来让消费者看不见。由于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超市里的“临界食品”单独陈列仍难成行。

  一位小型超市的经营者告诉记者,“公示的商品就意味着不能卖了,谁会买快到期的商品呢?”而且对于“临界食品”何时到达“临界点”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相关细则,超市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很难把握。

  据了解,北京、深圳、天津等城市有的超市设立了“临界期食品专柜”。商家从试行效果看到,此方法不但不会影响销量,反而提高了商场的信誉度,节省消费者的选购时间,更方便了超市的日常管理。

  实施细则需进一步完善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凯表示,新规无疑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护措施,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保质期的界定也存在差异,到现在还没办法统一标准。“临界食品”的概念相对模糊,具体操作有点困难。

  王律师建议,对“临界食品”的界定细则尚需完善,而且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细则未出台前,消费者可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1个月的产品,最后3天内则需要明示“本产品即将到期,特价处理”等字样。

  买“特价”食品要看清日期

  针对目前关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对于商家促销的熟食和“临界食品”,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生产日期后再选择购买。其次,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观察食品的外包装,看看食品是否被重新包装过。另外,对于一些生产日期、保质期残缺或模糊不清的食品,最好不要购买。

  据介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的、变质的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欺诈行为。

  对于集中打折销售接近保质期的食品这一做法,可以节约过期食品的管理成本,也可以杜绝因管理存在漏洞时,出现过期食品上架出售的情况。对于一些如面包、牛奶等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在过期前商家进行打折出售,一方面实惠了消费者,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的周转速度,保证了销售食品的新鲜安全,同时也能减少一些不法商贩兜售过期食品的可能。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