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7日讯 (记者 邵奇) 日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对为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试行期一年。
据介绍,对超限车辆加收车辆通行费,采取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对超限0——30%(含30%)以内的车辆留有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只按0.09元/吨公里加收,并不再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即不劝返、不罚款、不卸载;对于超限30%——100%(含100%)的超限车辆,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其费率按照基价0.09元/吨公里的3倍线形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通过经济手段控制超限运输。同时,还要采取劝返、行政罚款、卸载等行政手段进行整治。办法实施后,对载客类和未超限载货类机动车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批准的现行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