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电子眼”设置位置向社会公布以后,以前出现的问题就能完全避免吗?会不会又出现新的问题?广大有车族能买账吗?今天我们邀请晚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系统服务指挥中心主任刘国钰,油城论坛“法律援助”栏目版主“民事检察官”,出租车司机柴波,私家车车主王亚娟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东北网12月9日讯 就“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等事宜,公安部向社会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布“电子眼”位置有不同声音。
话题缘起
目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电子眼”的程序,近年来,各地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识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11月21日,公安部下发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尤为引起公众关注的就是有关“电子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该《征求意见稿》第16条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眼”设置位置向社会公布以后,以前出现的问题就能完全避免吗?会不会又出现新的问题?广大有车族能买账吗?今天我们邀请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系统服务指挥中心主任刘国钰,油城论坛“法律援助”栏目版主“民事检察官”,出租车司机柴波,私家车车主王亚娟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观点一:
“电子眼”位置属知情权范围
主持人:在街道上,“电子眼”适时抓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交警部门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王律师,你认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跟是否公布“电子眼”的设置地点有必然联系吗?
王帆:虽然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我认为,这是人性化执法和执法方式的一种转变,从而也可以让人们明白,设置“电子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罚”,而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主持人:王律师,您所说的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具体指哪方面?
王帆:我认为,交警部门之所以要向社会公布“电子眼”的位置,主要涉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
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司机驶入安装有“电子眼”的路段之前,就应该让其知道在此路段如有违法行为,会被拍照,而不是被拍照后,甚至被处罚时,司机才意识到自己违章或违法了。
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应该能够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时间久了,就可以看出遵章守法的行为增多了,我期待这种美好图景的出现。
观点二:
公布“电子眼”位置有不同声音
主持人:作为一名“的哥”,您是否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柴波:我不十分清楚《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但是听说了“电子眼”安装位置即将公布的事。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很合理。我想,交警部门安装“电子眼”的目的是规范交通行为,不是罚款。那些隐藏的测速雷达,司机很难发觉,违背了安装“电子眼”的初衷。
主持人:针对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一事,二位嘉宾有什么看法?
民事检察官:电子警察执法也要通过人的操作实施,所以,也应遵循相关的执法程序规定。执法公开是一个大的原则,执法要公开透明才能接受包括被处罚对象在内的公众监督。我认为,向社会公布“电子眼”的位置,能够很好地体现这一原则。
当然,如果站在警方发现和处罚违章司机角度看,“电子眼”的安装位置被公开后,一些违章司机走到该路段就会乖巧起来,通过相应路段后。还可能会“知错不改,明知故犯”,这会加大警方的执法难度。
但从辩证角度看,处罚是为了教育司机守法,在容易出违章驾驶和安全事故的路段设置“电子眼”,会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作用。而且,技术进步促使“电子眼”的设置成本降低,关键的城市道路全线覆盖也成为可能,司机违章行为将会纳入“电子眼”全程监控之下。
王亚娟:司机违章也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在设置“电子眼”的位置有醒目的标识,对司机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这样做能够避免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民事检察官:这样看,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初期可能会出现交警对违章司机防不胜防状况,但后期逐步会演变成司机对“电子眼”防不胜防,最后,想躲过“电子眼”的密集监控就会很困难。这时,“电子眼”的预防违章功能就会大于惩治功能。
观点三:
公布城建“电子眼”位置的利弊
主持人:如今“电子眼”的使用已经不限于交通部门,很多人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可能成为一种信号,继其之后,国家还会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领域“电子眼”的使用进行规范。在此,我们作一下新闻延伸,对城建系统的电子眼情况作一下了解。请刘主任介绍一下情况。
刘国钰:在城建系统中,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我市一共安装了723个视频监控,主要包括开发区、让胡路区、龙凤区。
主持人:“电子眼”拍摄的监控录像可以存储多久?
刘国钰:通常情况下,城管系统的监控录像可以保存30天。
主持人:城管系统“电子眼”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刘国钰:与交通部门的非现场执法设备不同的是,城管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事部件”的监控。“事件”是指一些正在发生的非法占道经营、私搭乱建
等行为;“部件”是指城市固定基础设施,井盖、行道树等。通过监控,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可以及时处理。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要求交通部门的“电子眼”向社会公布,那么城管系统的视频监控是否有这种可能?
刘国钰:目前为止,我们的监控系统还没有向社会公布。但是,一些工作人员已经提出建议,在监控系统上悬挂我局的牌子。
主持人:如果公布城建系统“电子眼”的位置,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刘国钰:从工作的角度讲,公布监控系统位置便于日常管理,一旦出现监控器失灵的问题,我们能够立即查出,并及时修理。
可是,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以后,“电子眼”的作用就会相应地被削弱,一些不法分子看到“电子眼”就会主动避开。这给打击违法行为带来一定困难。但是,如果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对一些欲在监控范围内作案的不法分子也是一种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