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妻子生前曾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置的协议。妻子遭人杀害后,妻子的娘家人,凭着这份“离婚协议”,让丈夫少分了数十万元遗产。11月中旬,丈夫收到法院关于亡妻的遗产分割判决。
东北网12月10日讯 妻子生前曾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置的协议。妻子遭人杀害后,妻子的娘家人,凭着这份“离婚协议”,让丈夫少分了数十万元遗产。11月中旬,丈夫收到法院关于亡妻的遗产分割判决。
大庆打拼挣下百万家财
今年38岁的刘静是汤原县某乡人,19岁那年,刘静出嫁了,丈夫叫赵永亮,比她大3岁,当时在一个学校当代课教师。第二年,刘静生下儿子军军。
孩子稍大一点后,她开起了本乡第一个食杂店,生意做得很好。渐渐地,食杂店变成了超市,她又开起了本乡第一个浴池。
刘静整天忙于生意,忽略了和丈夫的沟通,忽然有一天,她发现夫妻俩不再像以前那样默契了,开始经常吵架。她不愿意再过这种没有质量的婚姻生活,就提出了离婚。可是,赵永亮坚决不同意。
心灰意冷的刘静决定离开,1998年,她只身来到大庆。来大庆后,她又开始做生意。
随着赚的钱越来越多,刘静先后在万宝小区和大唐世家买了两处住宅楼,还在奥维馨苑买了一处商服楼,现在3处房产市值已经有100多万元。
不睦夫妻签约“预备离婚”
2002年,刘静把儿子接到大庆上学。可是,由于她整天忙于生意,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
有一天,刘静的姐姐对她说:“你不妨让赵永亮来照顾孩子,虽然你们夫妻俩的关系不好,但他毕竟是孩子的爸爸。由他照顾孩子,你不就放心了吗?再说,也可以借此修复一下你们之间的关系。”
后来,刘静的娘家人都这样劝她,在外漂泊多年的刘静也非常渴望家庭的温暖,就同意让赵永亮来大庆,一家三口团聚。
此时,赵永亮在乡司法所工作,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听说妻子同意他来大庆,赵永亮就辞掉了司法所的工作。
赵永亮来到大庆后,除了照顾妻儿的生活外,也无事可做。后来,妻子为他联系了一份在某装饰材料城做业务员的工作。
原以为这次一家三口团聚,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谁知,自从赵永亮来到大庆以后,夫妻俩的关系反而开始恶化,刘静又提出了离婚,丈夫仍不同意。
最后,刘静提出不离婚也可以,但双方要有个约束。2003年1月,二人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男女双方以前至以后的各种财产均以各自名下为准,一旦离异均不得占有或分割对方名下各种财产。
尽管如此,夫妻俩还是越走越远,2008年5月7日,刘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法院开庭后,尚未下达判决之前,刘静被人故意杀害致死。
协议有效丈夫少分遗产
处理完刘静的后事,刘静的父母认为女儿名下的财产应该全部转为遗产分割,但赵永亮不同意这么做,他认为应该先析产,然后再分割遗产。
8月27日,刘静的父母将女婿和外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9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刘静生前与赵永亮于2003年1月针对夫妻的财产及生活费用进行了约定。
2008年5月7日,刘静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未下达之前,刘静被人故意杀害致死,其名下财产应全部转为遗产进行分割。
在法庭上,原告还出示了有刘静与赵永亮签名的协议书复印件。因不是原件,赵永亮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赵永亮辩称,协议书所附条件是一旦离异,谁名下财产归谁。自己与刘静没有离婚,所以该协议所附条件没有发生,不具备法律效力。刘静故去后,其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赵永亮主张为刘静花丧葬费9万元,对外欠款18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被继承人与被告赵永亮于2003年签订的协议来看,二人对于财产已做约定。由此可见,本案所讼争的3处登记在刘静名下的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
赵永亮虽然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其在庭审答辩中认为这份协议所附条件没有发生,不具备法律效力,全部财产划至死者名下,显失公平;另外,赵永亮在离婚案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也多次提到此份协议;在庭审中,他多次表述家中主要财产是刘静经营所得,就此其又不能提供出还有第二份协议的存在。由此可见,原告提交的协议虽然是复印件,但内容与被告的陈述并无出入,二者可以相互印证。所以,原告提交的协议真实有效。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刘静丧葬费的数目和赵永亮夫妇对外欠款的数目。
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刘静名下的3处房产总价值达106万元。减去债务27万元,实际可分割遗产为79万元。11月中旬,法院判决二原告及赵永亮各继承12万余元,军军继承42万余元。
刘静父母的代理人说,如果没有这份协议,那么涉案的3处房产赵永亮将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所有权,减掉27万元债务,还剩下79万元。刘静去世后,他可分得39.5万元。剩下的39.5万元将转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赵永亮还可分得一部分。有了这个协议,赵永亮分得的财产就少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