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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见啥偷啥连续作案终落法网
2008-12-14 10:24:1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黄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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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4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郝某、刘某等为首的盗窃犯罪团伙进行开庭审理,并分别判处被告郝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另一团伙成员郝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王某、赵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刘某和另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王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18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被告人郝某、刘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5月的一天,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的居民王某家车库内,将被害人王某的农用跃进柴油机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和另一被害人王某的东风雨康牌柴油机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7000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1000元,郝某分得赃款3600元,刘某获赃款3700元,余款被李某分得。现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二、被告人郝某、刘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8月28日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一火锅店附近,由郝某邀被害人李某在该店吃饭,席间郝某给刘某打电话,告诉李的车停在饭店门口,随后刘某将李某停在饭店门口的农用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4000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16000元,被二人分掉。现该车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三、被告人郝某、刘某于2007年10月1日18时许,在哈市道里区新发镇某村卫生所,乘人不备,将该卫生所存放的药品(价值1095.7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被共同挥霍;四|、被告人郝某、李某与另一被告人郝某于2007年10月19日20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某村,将被害人芦某家的两个大棚上的四卷塑料布(价值人民币4000元)和三捆铁丝(价值人民币450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100元被共同挥霍;五、被告人郝某、李某和另一被告人郝某,于2007年10月28日11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某大院内,将被害人冯某的松花江微型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六、被告人郝某于2007年10月29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的一家网吧内,将两台电脑(价值人民币6200元)盗走。销赃后获得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七、被告人郝某、刘某于2007年10月的一天,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将被害人董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获赃款150元,被共同挥霍;八、被告人郝某于2007年10月的一天,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某村被害人杨某家中,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价值350元)盗走;九、被告人刘某、郝某、另一被告人郝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于2004年初的一天,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某建筑公司车库内将7根工字钢(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将赃物在被告人赵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共同挥霍。

  综上,被告人郝某实施盗窃9起,共价值人民币99935.7元;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7起,共价值人民币93145.7元;被告人郭某实施盗窃3起,共价值人民币1305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5月的一天,在哈市动力区一家废品收购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以1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郝某等人盗窃的农用跃进雨康柴油机动车一台和农用跃进柴油机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9000元。现赃物已经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初一天,在哈市道里区榆树乡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刘某、郝某等人盗来的7根工字钢(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日将被告人刘某、郝某捕获,并在二人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郭某捕获,11月6日,又将被告人王某、赵某捕获。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被害人冯某、王某、芦某、鲁某、许某、董某、李某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