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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召开“秋风行动”公判大会 21名被告人被判刑
2008-12-16 20:12: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解娟 王刚 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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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6日讯 (解娟 王刚 记者赵海) 为配合我省打击刑事犯罪的“秋风行动”,16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近期判处的15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直至死刑。

  被告人安正委、张进军、张小怀经预谋后,趁主人熟睡,入室盗窃两起,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回喜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实施盗窃二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 689.50元,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王刚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刑满释放,2008年2月29日14时许,在哈市道外区金马鞋城内,趁被害人王某出去办事让其帮助看店之机,盗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3 900元。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万晟军伙同丁震(在逃),经预谋后,各持一把水果刀,于2008年9月15日0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桥桥头,依法认定被告人万晟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窦新刚伙同田立松、吴守宝、曹爱龙(均另案处理)携带仿真手枪、菜刀等凶器经预谋实施两起抢劫犯罪。

  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窦新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并检举、揭发了同案犯田立松等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多起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田立松、曹爱龙、吴守宝。田立松等人到案后又交待了多起抢劫犯罪。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认定窦新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子君、被告人孙占文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年。

  2007年4月至9月被告人周冬梅对被害人韩某某谎称其能帮助韩在大庆购买到便宜的“丰田”吉普车和“奥德赛”轿车,韩信以为真,先后给付被告人周冬梅人民币共计14万元。周将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周冬梅先后诈骗三次,诈骗金额人民币19.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周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姜克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法院依法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08年3月中旬,被告人程志明接到其朋友尚春风(另案处理)在丹东打来的电话,称手上有毒品,被告人程志明以每克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尚春风处订购冰毒300克。被告人程志明又以每克35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联系到买家张玉峰、祁卫东、郑海红等人,张玉峰、祁卫东分别将毒资32 000元、10 000元人民币汇入程志明指定的其侄子程晓东的邮政储蓄卡中。2008年3月25日,程志明给尚春风汇去90 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2008年4月1日,程志明以取摄像头为由雇佣出租车司机邢志红到辽宁省丹东市取“货”,4月2日上午9时许,邢志红由丹东市回到巴彦县,并来到程志明家,当其将取回的“货”交予程志明时,被民警当场缴获,并从中查获白色颗粒状晶体3袋,共重277.47克。经鉴定,在3袋白色颗粒状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程志明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并利用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尚未造成危害之情节,可对被告人程志明酌情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程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曹玉斌因怀疑妻子麻某有外遇,且长时间不让其摸、碰而怀恨在心。2008年6月24日零时许,曹玉斌乘妻子熟睡,将其杀死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曹玉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6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付志帅与被害人闫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养路段家属区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付志帅致闫轻伤。2008年3月31日,付志帅在其父付洪铎的陪同下到阿什河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日,阿城区公安局将被告人付志帅取保候审。2008年4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付志帅同纪刚、王玉利、付志国、孙海龙等人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老霍家烧烤店”吃饭时,付志帅因琐事与吴海坤发生争执,后被劝阻。吴海坤与王学刚、姜军、周英楠等人离开饭店,纪刚见吴海坤等人在饭店门口,便出来劝解,姜军打纪头部一下,纪恼怒跑到饭店喊人。付志国、付志帅、王玉利等人跑出饭店,与王学刚等人厮打。厮打中,纪刚、付志国被刺伤,付志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王学刚左背部两刀后,逃离现场,王学刚被送往医院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付志帅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付志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持械参与聚众斗殴,殴斗犯罪中死伤多人,其直接致死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付志帅所犯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与其故意伤害犯罪数罪并罚,虽然被告人付志帅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故意伤害犯罪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不予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付志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富君、樊凤琴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 892.52元。

  被告人王志荣,曾用名张立平,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铁北二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土流村。

  被告人王殿忠,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英杰村瓦房屯。

  被告人王殿贵,曾用名王殿文,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英杰村瓦房屯。


   被告人王志荣因欠钱无力偿还而产生抢劫之念。2002年12月28日12时许,王志荣携带铁锤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二道街道口通讯营业厅内,趁店主杨某不备,持铁锤猛击杨头部,将杨打倒,王志荣在翻找财物时见杨某爬向门口,遂持铁锤向杨头部再次猛击数下,将杨打昏,后王志荣抢得现金人民币1 750元、价值人民币4 500元的手机充值卡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诺基亚5110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硬脑膜内血肿,右侧硬脑膜外血肿,双侧额颞部脑挫裂伤,中枢性失语,中枢性面瘫,左侧上下肢偏瘫,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二级残。

  王志荣作案后逃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其亲属被告人王殿贵家,王殿贵将王志荣的到来电话告诉了被告人王殿忠,通话期间王殿忠告诉王殿贵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王志荣,并让王殿贵给王志荣人民币500元钱,资助王志荣逃匿。

  被告人王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殿忠、王殿贵明知王志荣犯罪,却资助钱款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志荣抢劫中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残,手段极端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殿忠供认犯罪,有悔罪表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殿贵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犯罪,狡辩抵赖,规避法律,应依法惩处。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志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王殿忠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王殿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5月间,被告人王晓东结识了被害人陶某,后得知陶收藏了很多邮票、古钱币等,便产生杀人劫财之念。同年8月间,其将犯罪意图告之其妻姐之子被告人葛涛及朋友被告人崔岩,并许诺杀人劫得财物后平分,葛涛、崔岩即表示同意与其共同作案。王晓东遂指使葛涛、崔岩对陶某盯稍,葛涛与崔岩乘一辆摩托车盯稍陶某数日,掌握了陶家白天基本无人的情况。王晓东即决定作案,按王指意,被告人崔岩将其表哥王钊的位于香坊区建德街16号3单元701室的房子租下以备转移赃物。

  2007年8月20日晨,被告人王晓东借一辆松花江面包车,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尖刀和一把锤子交给葛涛、崔岩,并告之他准备好了药面在包内,在与陶某一起吃饭时找机会给陶下药。后王晓东给陶遵义打电话,称一朋友有古代圣旨,让陶帮助鉴定一下真伪,陶信以为真,答应赴约。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晓东驾驶面包车将陶某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朝鲜屯韩金阁饭店。被告人葛涛、崔岩随后也到该饭店,王晓东向陶遵义介绍崔岩家有圣旨,后四人开始吃饭。席间,王晓东借故将陶某骗出,葛涛、崔岩趁机将王晓东事先准备好的去痛片粉放入王某喝的狗肉汤中,陶某返回后将汤喝下。饭后陶某称头晕,王晓东、葛涛、崔岩将陶某安排在面包车的后排座上躺下,由王晓东驾车离开饭店。在行驶中,王晓东示意葛涛、崔岩动手,葛涛、崔岩即各持尖刀刺陶某胸部数刀,崔岩又用锤子砸陶某头部数下,致陶当场死亡。葛涛、崔岩从陶的身上抢得背包一个、人民币1 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眼镜一副及钥匙一串。在杀害陶某过程中,被告人葛涛的右手被割伤。三被告人将陶的尸体运至香坊区纺织印染厂家属区西南角张家树林内抛弃,尔后到香坊区联草街电机厂宿舍陶某住处,被告人王晓东、崔岩上楼,用抢得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劫取陶某收藏的古钱币、纪念币、集邮册等物品六包(箱),全部转移到被告人崔岩所租的空房内。当晚,葛涛、崔岩受王晓东指使到抛尸现场,将汽油浇到陶某的尸体上点燃焚烧。次日,被告人葛涛、崔岩又将杀害被害人陶某时抢得的背包、眼镜等物品焚毁。

  数日后,被告人王晓东、葛涛、崔岩携带抢得的赃物到长春的古玩市场销赃,卖掉部分赃物,得款人民币2 000元,后又到沈阳市卖掉部分赃物,得款人民币3 000元。剩余的部分赃物分别由王晓东、崔岩保管,破案后均被追缴返还被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7年11月27日在被告人王晓东家将被告人王晓东、葛涛、崔岩抓获。


   被告人王晓东蓄意抢劫并唆使被告人葛涛、崔岩共同实施了杀害被害人陶某劫取财物并焚尸灭迹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尤其是被告人王晓东在案件起因、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和对本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均起决定作用,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葛涛积极参与犯罪,与被告人崔岩其同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其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岩与被告人葛涛分别向被害人腹部刺数刀后,其又持铁锤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左颞骨粉碎性骨折,犯罪手段残忍,本应从严惩处,但其犯罪时未成年,且其监护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葛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崔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晓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沙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5 837元。

  被告人康立国,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滨里小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镇)。2006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抢劫事实

  (一)、2003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康立国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133号丽红美发店,见店内只有两名女性,遂产生抢劫之念。次日1时许,康立国再次来到丽红美发店,将店门拽开后窜至室内,被害人申某某被惊醒,康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申某某颈部数刀,将申某某刺倒在床上。被害人李某被惊醒后反抗,康立国持尖刀刺李某胸、背、颈、上肢等部位四十余刀,将李当场杀死。后康立国见被害人申某某未死,又持刀刺申某某胸部一刀,将申某某当场杀死。康立国抢得人民币3 00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07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康立国窜至其事先确定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216-3号红玫瑰鲜花店实施抢劫。康立国用刀片将拴店门的绳索割断,潜入室内,被害人王某被惊醒后呼救,康立国持刀将王某脸部刺伤后逃离现场。

  (三)、2008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康立国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见该街38号鑫美人理容美发店阳台上有一女性,便产生抢劫之念。次日2时30分许,康立国从美发店阳台窗户潜入店内,持刀威逼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交出财物。马某某、王某某呼救并反抗,康立国持刀刺马某某颈、面、肩等部位十余刀,刺王某某颈、胸、背等部位三十余刀,将二人当场杀死。后康立国在室内翻得人民币2 000元、共价值人民币1 250元的手机四部及银行信用卡等物。康立国见崔某某昏死,持刀刺崔某某颈部四刀、臀部五刀,将崔当场杀死后逃离现场。

  二、盗窃事实

  (一)、2007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立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93号韩朝美容美发中心,将橱窗玻璃砸破进入室内,盗窃办公室内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 400元。

  (二)、2007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立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副46号浩洁美发店,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电吹风、电推子、剪子、电熨板、理疗仪、女皮靴等物品,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

  (三)、2007年12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康立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263号小五理发店,将门拽开进入室内,盗窃电吹风、电推子等物品,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90元。

  综上,被告人康立国实施抢劫犯罪3起,抢劫中致5名被害人死亡,抢劫财物合计人民币6 000元;实施侮辱尸体犯罪3起;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 320元。

  被告人康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并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又侮辱尸体,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被告人康立国抢劫犯罪,致五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到案后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不掌握的三起抢劫犯罪,亦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其盗窃犯罪是其在公安机关不曾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康立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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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