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1日讯 9月12日,由兴隆林区检察院侦查、起诉的某林业局中学校长魏某、副校长朱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魏某从事教育工作30余年。他出生在偏远的农村,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走上教师岗位;由于教育教学成绩优异,他一步一步走上学校领导岗位;那时他兢兢业业,师生们把他看成是一头“老黄牛”。在审判席上,他痛悔地说,总认为自己在学校发展上付出的很多,得到比较多的报酬也是应该的。最初,几百元钱“装”进兜里,还有些紧张和忐忑不安。过了一阵子觉得没什么事,一种侥幸的心理在他心里埋下了祸根……
被告人朱某,原本是当地女教师中的佼佼者。当上副校长后,由于学校补课的学生人数较多,补课费由他们二人管理。她与校长”研究”决定,抓住这“不捞白不捞”的良机……
为了掩人耳目,两人采取了自认为稳妥且隐蔽的手段“捞钱”。
隐瞒事实,侵吞补课费。2005年冬季至2007年冬季,两人相互勾结,利用管理补课事务的职务之便,在5个假期的补课过程中,每次都采用少报补课学生人数,从而向学校财务少交补课费的手段截留12000元。5次合计共侵吞补课费60000元,每人私分30000元。
虚开发票,骗取公款。2006年春季至2008年春季,魏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从肇东市某纸业公司为学校购买刀切纸过程中,要求对方开具虚增数额的虚假票据,多核销300余匹刀切纸,套出公款40000元,据为己有。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说,两人从优秀的教师和校长沦为罪犯,就其主观来说,是法律观念淡薄,存有侥幸心理;从客观上说,也有管理体制不完善、权力监督力度不强等外在因素。中小学校一直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虽然此举把自主办学的权力下放到学校,但是,这种教育行政权力的下放往往只是下放到校长个人,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权力。这种缺乏有效监督的校长权力导致有的校长把学校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目前如何加强学校内部监督制约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