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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 5月施行
2009-01-04 13:15:41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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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4日讯 (记者 邵奇) 日前,《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据了解,此前,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界江,黑龙江海事局积极与黑龙江省人大城环委沟通,积极工作,起草相关内容。通过努力,船舶防污染设备配备、应急措施和港口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强制性规定列入该地方性法规中。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港口、码头管理规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第四十二条关于船舶管理规定,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因该条例在黑龙江省界河也适用,对促进黑龙江、松花江等河流的休养生息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将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