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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花假币不知有罪 无知未成年人获刑1年零8个月
2009-01-15 09:19:5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吴静怡 于成河 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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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5日讯 明知是假币仍旧持有、使用是违法行为。昨日,南岗区法院的法官对记者讲,法院在近期审理的“贩卖70万假币团伙案”里,团伙中一少年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并使用了6000元,最终被判刑。

  据法官讲,在2007年年末,无业男子王某在大连购得了70万元的假币后,将这些假币转卖给宋某。随后,宋某找到自己在社会上认识的朋友,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哈尔滨等城市,多次让团伙成员拿着100元面值的假币,来到烟摊和街边小摊上购买10元以下的物品,借此来“套取”真币,而其团伙成员将获得20元的提成。

  一个月后,从农村来哈打工的少年明明(化名),通过朋友认识了该团伙成员赵某。之后,赵某带着明明等人在东北多个城市花假币换真钱。明明在哈市先后多次拿着100元假币购买10元以下物品,换回真币后交给赵某。第一次明明花掉了2000元假币,第二次明明花掉2000元假币。当明明带着2000元假币第三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经审理,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明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明明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其他团伙成员以购买、出售假币罪,均被依法判刑。

  主审法官表示,法律规定任何伪造、变造货币,以及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4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到1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到2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2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到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法官指出,持有、使用假币低于4000元的,将视情节,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