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个别典当行成销赃据点 将追究法律责任
2009-01-19 09:47:4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夏德辉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月19日讯 近一段时间,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几名检察员在办理盗窃案时发现了一个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套现”,很多都选择了将盗窃的名贵物品如貂皮大衣、名表等拿到典当行或是寄卖行出售,而一些典当行在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原始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也都不问来路就收“当”。

  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几家典当行、寄卖收售行发现,个别店铺收“当”不问来路,在某种程度上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盗窃后到典当行“串现”

  “去年8月到11月中旬,经我们科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几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将盗窃来的贵重物品拿到典当行以低价卖掉,换取现金之后挥霍。”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马红对记者说。

  据马红介绍,哈尔滨市某单位工作人员万某,看到本单位曲某穿着阔绰,认为曲某家里非常有钱,就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一次,他偷出曲某家的钥匙私配了一套。去年8月的一天,他用配好的钥匙进入曲某家中,盗走一件女式貂皮大衣和一件男式皮夹克。万某拿着貂皮大衣到某典当行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据万某交代,他卖大衣时并没有出示购物的原始发票,典当行也没坚持要。

  去年11月15日,女子王某趁男友不备,顺手拿走男友母亲的背包,经最后确认,包内有一条金项链价值8700元,两枚戒指价值4000元及手表、医保卡等物品。据王某交代,一枚戒指和项链卖给了道里区的一个寄卖行,戒指卖了900元,项链卖了8000元。她在出售时没有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号码是别人的,同样没有遇到任何阻力。

  犯罪嫌疑人卖赃物不受阻

  很显然,在这几起案件中,个别典当行成了犯罪嫌疑人销赃的据点。

  据卷宗显示:犯罪嫌疑人万某拿着盗窃的貂皮大衣来到某典当行时,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工作人员姜某进行登记,办完手续后给了万某3000元钱。当时姜某问起万某是否有发票,万某说发票没带,而姜某也没再坚持。

  而女子王某去典当行根本没说出真名,身份证号码也是别人的。据某典当行工作人员在警方的笔录显示:“一个自称是许菲菲的女孩来卖金项链,当时她说了一遍身份证号码,拿了自称是她母亲的医保卡。她说有急事,她母亲给了她一条金项链换钱。我按每克150元钱收的,给了她8000元钱。”

  个别典当行收“当”不问来路

  为了证实典当行是否存在收“当”时不要当品的原始发票等证明材料及不对身份证仔细核实就可顺利典当的现象,2008年12月29日,记者对哈尔滨市一些典当行进行了走访。

  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家典当行,记者拿出一款6年前购买的浪琴女士腕表称要典当,该店一名女同志首先问记者想卖多少钱,记者给出4000元的价格后,她表示不可能。记者又问:如果有发票是不是能多卖点儿,这名女同志说,有没有发票一个样,只不过有发票我们能好往外卖。在等待过程中,她问记者带身份证了吗?记者称匆忙没有带,该女同志虽然也犹豫了一下,但没再说什么。

  在另一家典当行,对于记者拿出的浪琴表,一名女同志什么也没问,很干脆地表示收,当记者表示有发票是否可以多卖点时,她称与发票没有关系。记者称如果价格合适想出售,她问记者既然没发票带身份证了吗?记者称没带在身上,她说留个电话号码也行。

  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去年5月施行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对一些典当行、寄卖收受行的经营行为产生约束,个别店铺竟成了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据点。

  “条例中除了规范其经营行为之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也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对于没有遵守规定的,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说。“不过,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典当行和寄卖收售行明知犯罪嫌疑人典当的物品是赃物而还收的,就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