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9日讯 (记者 赵海) 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把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着力找准基层民警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公安交管工作科学发展、党员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警风警纪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总队机关领导和指挥全省公安交管工作的水平,加强和改进总队机关的工作作风,推动交管工作科学发展。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反应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当前,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办牌办证难以及异地检验机动车、办理驾驶证的限制问题,已经成为交管部门实践“以人为本”,更好地服务群众的一道难题,在这些问题上真正地做到便民惠民,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
对于办牌办证难的问题。按照《关于改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交警总队下放了部分车、驾管权力,赋予了县市交警大队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权,将驾驶证的审验、补证、换证和摩托车、三轮车发牌发证和驾驶证的考试权下放到县市交警大队,群众办牌办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得到了缓解。关于异地检验机动车和办理驾驶证的限制问题。以做强公安交管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在政策上积极争取,针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交警总队将着重整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整改执法形象问题,针对执法态度不好、语言动作不规范、执法形象不佳等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重点落实执勤执法用语规范、指挥手势规范、执法告知规范和值日警官、法制员制度。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明确执勤执法岗位行为标准、程序和责任,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使民警文明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整改执法程序问题。针对处罚法律文书不齐全、违规扣车扣证和随意拦车、追车等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严格按程序执行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罚款不开票据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规扣车扣证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整改事故处理问题。针对处理交通事故超过规定时限、事故调查取证不全面甚至错误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点落实事故现场处置与调查、检验和鉴定、证据公开、事故认定复核的具体规定,推广应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整改车管服务问题。针对窗口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进一步简化程序,深化车管所等级评定,落实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实施自编自选号牌等措施,推广应用新版机动车登记系统,强化机动车和驾驶证办理业务网上动态监控。
我省是农业大省,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至关重要。目前,对农村的交管工作中长期存在着农用车载人、无牌无证摩托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识设置不完备的突出问题。交警总队紧密切合我省的实际状况,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大胆地探索改革思路,提出科学的解决对策,真正地解决好农村的道路交通问题。
解决农用车载人的问题。在通过不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与加强农村道路管控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建立科学、长远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可以考虑适度提高农用车辆安全条件的准入标准,包括车灯、制动、护栏等。
过去货运车辆也曾经有过载人的时期,但是有护栏高度以及左右护栏之间安全锁链等方面的要求,类似的情况可以嫁接到现在的农用车载人问题上,还可以对不同车型载人数量及载人行驶区域和不同等级路段加以界定,在争取上级机关对农用车载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直至合法性认同上有所作为。
逐步解决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反光标识粘贴问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识问题。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减免部分规税,为农民在经济上减负,解决上牌办证问题。要从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入手,对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车辆不予检验,不予办理检验合格证的措施进行治理。下一步对全省农村通乡通村道路进行全面排查,形成专门农村道路安全现状的调研报告报省政府,争取上级机关支持,协调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的配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