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7日讯 6日,香坊区法院对“5·24”特大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洪志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据悉,该案是黑龙江省及东北地区近年来破获惩办的最大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杨洪志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王立军、石剑平非法成立的位于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薛家屯的印刷厂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杨洪志负责提供书刊底稿、纸张。受王立军、石剑平的雇佣,马振成、申延波、邵春风等人共印制淫秽书刊30万余册、违禁出版物3万余册。除案发后扣押的3000余册淫秽书刊和部分违禁出版物外,其余书刊均由杨洪志、王焱销售给哈尔滨、沈阳、长春等地的个体书刊经销商。此间,被告人王敏、徐艳青、付燕霞、刘春雁分别从杨洪志、王焱处购得淫秽书刊,并在各自书刊经营处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08年2月,省新闻出版局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收缴了部分非法出版物。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即组织协调公安、出版等部门启动侦破工作,并根据群众的检举陆续将被告人杨洪志、王立军、马振成、王焱、申延波、王敏、徐艳青抓获。被告人付燕霞、刘春雁分别于同年7月16日、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洪志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书刊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立军、马振成、申延波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印刷淫秽书刊,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焱、王敏、徐艳青、付燕霞、刘春雁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书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洪志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立军、马振成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