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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药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 每两年核定一次价格
2009-02-09 11:27: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徐光胜 节永志
东北网2月9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从定价(核价)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条件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办法》将从3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提出,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且国家发改委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已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在黑龙江省销售时不得突破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低于最高零售价销售的药品无须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定价(核价)手续。
对国家发改委未公布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药品,《办法》规定,其在黑龙江省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均须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重新核定,省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药品价格将是黑龙江省核价时的参考依据。除遇国家调整价格外,相关药品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价格。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