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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3月1日施行 欺骗游客购物将受罚
2009-02-13 16:41: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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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3日讯 (记者 张丹)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旅游工作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是对原《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该《条例》不仅广泛吸取了发达地区开发旅游市场优化发展环境的好做法,而且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近几年,随着滑雪、漂流等旅游项目在黑龙江的火热,旅游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新《条例》中建议对滑雪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

  新《条例》还对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及购物次数超过合同约定等细节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更好的为广大旅游者提供了保障。今后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除了带给旅游者不少“利好”内容外,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产业的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条例》特别强调依据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明确了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期限,体现了及时性原则。

  黑龙江省旅游局局长薄喜如表示,新《条例》必将对全省旅游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自2009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