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4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幼儿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今天起至22日,市民可通过哈尔滨价格信息网(//www.hrbpb.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收费标准
目前,哈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1300余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占10%,全市40%的幼儿都集中在公办幼儿园。
《规定》明确,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整日制示范幼儿园每月收费标准为350元(管理费180元、保教费150元、杂费20元),一、二、三级幼儿园的收费分别为240元、160元、90元;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整日制示范幼儿园每月收费标准450元(管理费235元、保教费195元、杂费20元),一、二、三级幼儿园每月收费则为310元、205元、115元。
上浮标准
《规定》提出,不论是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还是非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关于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幼儿在园期间,因家长原因需在18时至20时内接回幼儿,每月加收30元的延时服务费。
退费标准
《规定》要求,因幼儿或家长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的50%,超过半个月的(含15天)退管理费30%,15天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杂费、伙食费按天计算退费;因幼儿园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伙食费按天计算退费。
《规定》还要求,禁止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今后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除省教育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图书费用外,其它书籍幼儿园不得另收费用;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班额,即0至3岁托班、小小班10至20人,最多不能超过20人,3至6岁小班最多不能超过25人、中班最多不能超过30人、大班最多不能超过35人。超过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