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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3月1日实施 骗游客购物罚三万
2009-02-28 14:01:5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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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8日讯 记者从省人大获悉,3月1日起,《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调整了旅游的行政管理方式,使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由过去单纯的行政许可、审批等强制监管,转变为依法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不得额外收老人儿童服务费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前,应当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有关情况,不得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不得误导旅游者。

  ●【法律责任】: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的,责令退还服务费,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设门市部需备案

  ●【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的旅游行政部门备案。门市部应当按照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广告宣传、招徕促销、签订合同应当以设立社法人名义进行。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的门市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未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和超范围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管理公司应当备案

  ●【条例规定】: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管理的,应当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景区设施不安全最高罚五千

  ●【条例规定】:不得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

  ●【法律责任】: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欺骗购物最高罚三万

  ●【条例规定】:不得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法律责任】: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同意“转团”应返还预付费

  ●【条例规定】: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责任】: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购物次数须明确

  ●【条例规定】: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法律责任】: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超过旅游合同约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游客流量旅游景区要控制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游客时段流量控制标准由旅游行政部门确认、公告并监督执行。

  ●【法律责任】:经旅游行政部门公告实行游客流量控制的景区,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升级吹牛要“上税”

  ●【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法律责任】: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游找“黑团”吊销许可

  ●【条例规定】: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

  ●【法律责任】:违法从事出境旅游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暂停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孙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