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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最高每月上调164元
2009-03-03 08:48:5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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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日讯 记者从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从1月1日起上调,一、二月份上调部分将随本月一同领取。其中,一级伤残伤残每月最高可上调164元;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可增加64元。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在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内。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其中,被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6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的标准执行。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的标准执行。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介绍,目前哈市已连续五次上调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此次调整增加额度是历次调整中最高的一次。

  新闻链接

  伤残津贴是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1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按照受伤前工资的90%支付,二级伤残按照受伤前工资的85%支付,三级伤残按照80%支付,四级伤残按照75%支付,五级伤残按照70%支付,六级伤残按照60%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标准为:工亡职工配偶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40%支付,其他亲属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30%支付。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