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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建3家小额贷款公司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2009-03-04 16:34:2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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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4日讯 记者从省金融办了解到,截至目前,我省海林市银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前进区汇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筹建。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高管须有8年经济工作经验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贷款下限为人民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