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市个体户灵活就业者、进城务工者可存取公积金
2009-03-21 14:23:11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伟俏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引言:把个体户、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畴,购买个人自住商品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让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者优先提取公积金;上调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额度及年限,为购房者提供更有力支持。记者20日从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1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市民缴存、提取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更低了。

  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提取公积金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是哈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指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都可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缴存、提取、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得再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按不低于哈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缴存比例按其所在聘用单位统一标准执行;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聘用单位无力连续缴存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账户封存;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与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可缴存提取公积金

  《哈尔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是哈市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哈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哈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据介绍,个人缴存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在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在其他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不得再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或缴存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核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进行变更。

  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8%、不高于12%执行。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上限;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个人缴存者无力连续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个人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离开本市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个人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者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协议》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单位有义务为劳务派遣人员代办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哈市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但其工资关系和档案关系均在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

  据介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义务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如果在劳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按哈市统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缴存比例按照个人和单位不低于8%、不高于12%执行;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劳务派遣单位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账户封存;劳务派遣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劳务派遣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为支持低收入家庭优先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经政府组织,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家庭的职工,申请提取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和《定金交款收据》;经政府组织,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家庭的职工,申请提取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贷款额从40万调至50万年限从20年调至35年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哈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加以调整。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至8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原来的20年调整至35年;在哈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暂行办法》另行制订。

责任编辑:侯巍